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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7〕133号政策解读《贺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2017/11/8 11:30:07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信息:

一、为什么要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及贺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贺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工作列为我市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任务之一。

二、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以倒逼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执法为民意识,增强学习和自律意识,依法、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自觉避免执法错位、执法越位、执法缺位,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追究制度》的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追究制度》主要有哪些内容

《追究制度》分总则、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方式和适用、责任追究程序四章,共计三十六条。

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遵循的基本原则

《追究制度》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基本原则,即“实事求是、有责必问、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明确这个基本原则是与行政执法的国家权力属性、运行要求相适应的,也与现实中行政执法过错的成因复杂性及对执法人员严格、科学管理要求相吻合的。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范围、主体、形式

《追究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必须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主体是指承担过错责任的人员和机关。人员包括具体行政执法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与行政执法决策的程序相对应。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形式是指责任的表现形式。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在行政执法决策程序的不同权力层级,分别承担直接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执法机关对错误执法行为承担整体责任。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和适用

《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从重处理、从轻处理、免予处理以及不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以及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程序办理和党纪程序办理的情形作出规定,体现“错责相当”。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主要方式有训诫、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辞退、行政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过错责任追究,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现实中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成因比较复杂,追究违法执法机关和违法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必须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因此,《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受理提起、调查开展、人员回避、决定作出和送达、申请复核、造成损失追偿等方面进行明确,以保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因人因事而异、不枉不纵,确保取得实效,实现建章立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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