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球网,足球比分网

 
繁体版
  贺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gxhz.gov.cn        【贺州发布】政务微信        【长寿贺州】政务微博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贺州简介 |  新闻中心 |  政务信息 |  网上办事 |  便民利企服务 |  互动交流 | 
  首页  >  政务信息  >  政府文件  >  政策解读
贺政发〔2017〕26号政策解读《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评审工作规范等三项立法配套制度》
日期:2017/9/12 11:26:59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信息:

一、制定《贺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评审工作规范》等三项立法配套制度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健全完善政府立法项目立项评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立法听证制度”“建立完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贺州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相关程序,完善政府地方立法体制机制,特制定《贺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评审工作规范》等三项立法配套制度。

二、制定《贺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评审工作规范》等三项立法配套制度的依据

(一)制定《贺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评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依据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2.《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3.《贺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4.《贺州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5.《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立法论证评审制度》等。

(二)制定《贺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5.《贺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6.《贺州市立法条例》等。

(三)制定《贺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依据

1.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4.《贺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

三、制定《贺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评审工作规范》等三项立法配套制度的意义

《贺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评审工作规范》等三项立法配套制度是对《贺州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的细化和补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贺州市政府立法工作,加强立法程序正当性及政策公开性,提高公众的参与度,有助于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立法质量,是实现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四、《贺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评审工作规范》等三项立法配套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政府立法项目的征集论证评审工作要求和程序,其中:第二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和开展论证评审工作的负责单位;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市政府法制部门向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和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和申请的主体及要求,并确立了向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后的反馈机制;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论证评审会的会期、参加人员、进行程序、论证评审的内容等,明确立法项目论证、评审会意见应当作为市政府法制部门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或者立法项目审查修改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分四章共二十四条,对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的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立法征求意见的总体要求,即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应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征求意见的一般程序,包括:调研、书面征求意见、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召开立法座谈会等,并对征求意见的对象,书面和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立法征求意见的特别程序,主要为召开立法论证会和听证会,并对召开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情形、组织单位、开展程序以及参加论证、听证会的人员、论证报告的制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论证报告或者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法规规章起草和审查修改的重要依据。此外,《工作规定》还规定了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立法咨询专家库,聘请法律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为起草、审查法规规章提供咨询论证。

(三)《评估办法》的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分六章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原则、组织实施主体、评估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及评估报告的制作及其效力等,重点分以下几方面内容:

    1.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体。《评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章立法后评估由负责政府规章组织实施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统称评估机关)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实施。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规章立法后评估。

2.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对象和评估计划。《评估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规章实施满两年,应当开展立法后评估。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2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报本部门下一年度的评估项目。市政府法制部门对申报的评估项目汇总后,编制年度评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内容、标准及程序。《评估办法》第十条至十七条规定:评估机关应当按照评估计划,对规章中涉及的机构职责、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及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等内容进行重点评估。评估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协调性标准、执行性标准、绩效性标准、规范性标准等。评估程序要求包括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分析评价、形成评估报告。经市法制部门同意,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4.评估报告制作要求及其效力。《评估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内容分析、评估结论和建议等内容;经法制部门审核的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立法工作计划,修改、废止规章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对评估报告中完善制度以及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应当落实,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反馈。

 

网站地图网站邮箱:
【贺州发布】政务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网站标识信息
主办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电话:0774-5123111
备案号:桂ICP备05002231号,桂公网安备 45110202000050号
网站标识码:4511000008,技术支持:贺州电信、贺州锐思网络
总访问量:66294064今日访问量:8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