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贺州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联合工作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林 冠 市长
常务副组长:廖和明 市委常委、副市长
杨育智 副市长
副 组 长:刘飞国 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杨志勇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洪军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 员:陈贤文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义崇东 市编办主任
蒲圣南 市财政局局长
姚明忠 市人社局局长
罗巧科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 环 市国资委主任
粟爱科 市金融办主任
潘家和 市机关事务局局长
胡志国 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市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市本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专项小组、市直属国有企业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专项小组。
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胡志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市本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培疗机构改革专项小组”)由市财政局、机关事务局牵头成立,相关部门组成。
市直属国有企业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国企培疗机构改革专项小组”)由市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办牵头成立,相关部门组成。
二、主要职责
(一)市联合工作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指导和督促全市开展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
(二)办公室职责。承担市联合工作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改革推进中的具体事务,督查落实联合工作组议定事项、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查办查处改革中涉及的违规违纪问题,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专项小组职责。党政机关培疗机构改革专项小组负责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人员、资产、财务核查,审核批复市本级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实施方案,协调落实改革政策,做好监督检查。国企培疗机构改革专项小组负责组织市直属国有企业培训疗养机构统计核查、方案制定和审核批复、督促落实工作。
(四)有关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市本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整合相关工作。
市编办:负责做好市本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贺州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统筹市本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协调改革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本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和资金保障相关工作;会同市机关事务局牵头编制《贺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方案》。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指导市本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人员安置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市本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后的土地处置相关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做好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含各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后的办公用房处置相关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牵头编制《贺州市直属国有企业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方案》。
三、会议制度
(一)市联合工作组全体会议。会议由市联合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常务副组长)主持召开。市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参加,办公室负责人、成员以及专项小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请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有关县(区)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推动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协调解决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改革中涉及保留特殊的培训疗养机构及转用个别培训疗养机构的房产、土地等重要议题。会议议题由各专项小组或成员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据此制定会议方案,报市联合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常务副组长)审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经市联合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常务副组长)签发后,印送组长、副组长(常务副组长)、成员,视情况抄报市有关领导同志。
(二)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会议(或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通报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办公室负责人、成员(联络员)可提出会议议题。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办公室成员和专项小组有关同志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市直有关单位或有关县(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形成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分送各成员,视情报市联合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常务副组长)、成员。改革中涉及保留特殊的培训疗养机构及转用个别培训疗养机构的房产、土地等重要议题,须经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集体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市联合工作组审议。
(三)专项小组工作会议。会议由专项小组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市直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市联合工作组全体会议精神,通报相应领域改革工作进展和协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市直属国有企业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复和推动落实等问题。会议根据需要形成纪要,经专项小组负责人审定后,分送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各成员。
四、方案批复制度
(一)市本级培训疗养机构方案批复。一般情况下,市联合工作组授权相应专项小组牵头部门审核批复市本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市直属国有企业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方案,报自治区备案。方案中涉及保留特殊的培训疗养机构,转用个别培训疗养机构的房产、土地及其他特殊情形的,由相应牵头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建议,经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报市联合工作组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审定,待自治区函复后,再由市联合工作组授权相关部门批复。
(二)县(区)级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方案批复。一般情况下,县(区)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方案,由县(区)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联合工作组授权相关部门批复,报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备案。其中,涉及转用个别培训疗养机构的房产、土地及其他特殊情形的,由县(区)级联合工作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形成意见报市联合工作组审定,函复各县(区),由各县(区)组织批复。
(三)其他请示事项办理。各县(区)、各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向市联合工作组请示的事项,由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建议,报市联合工作组审定,必要时提请市联合工作组全体会议研究审议。对需要函复的请示事项,以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名义函复。各县(区)、各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需报市联合工作组阅知的事项,由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分送。
五、进度报告制度
(一)根据改革实施情况和市联合工作组要求,各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自改革工作启动后每季度向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每季度向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改革试点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各县(区)联合工作组、各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整体进展情况。
(三)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不定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领导同志报告改革工作进展及重要情况。按照市联合工作组及其办公室要求,各县(区)联合工作组、各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六、行文方式
市联合工作组及办公室、专项小组不刻制印章。一般情况下,市联合工作组及办公室不正式行文。确有需要的,市联合工作组及办公室以市发展改革委代章的形式行文。专项小组以牵头部门代章的形式行文。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制。在成立市联合工作组及办公室、专项小组的基础上,市本级涉及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制定本部本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联合工作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方案。联合工作组成员名单和改革方案需向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书面报备。
(二)明确责任。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专项小组要加强指导参改单位实施方案制定、报送并完成相关审核批复工作;市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县(区)、市本级直参改单位主管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市本级各参改单位主管部门是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执纪监督,查处改革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市本级、县(区)联合工作组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主动对接,加强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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