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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7〕100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7/9/21 9:48:15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四届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831

 

 

 

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 号)、《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相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保〔201542号)、《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2017年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含乡镇,以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市城区范围: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为准,以后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作出相应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超出本市城区范围的八步区、平桂区其他乡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本市城区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并轨后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范围,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按规定缴纳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城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市、区两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为具体实施单位。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金融、环保、工商、税务、监察、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城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协助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核定、入户调查、发布公告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小区内非住宅部分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扩建、收购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由项目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凭市住建局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项目实施前与市住建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一条 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配建比例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10%。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配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自给资金;

(七)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按照相关标准安排中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对项目给予补贴及贷款贴息等。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监督管理部门,对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或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实行管办分离,移交给专门的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其他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120%、且略低于同地段同户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予以确定,具体租赁价格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或由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小区)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贺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贺价格〔201430号)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运营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交接查验。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部门应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且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符合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过渡安置。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指的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的低收入标准;

(三)在本市城区无住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二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的我市其他居民(居住证明可由用人单位、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或社区出具)

(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在本市城区无住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三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自毕业的次月起,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了入编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在本市城区无住房的家庭。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居住证明由派出所出具);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在本市城区无住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五条 申请在开发区、园区及利用企事业单位原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单位员工;

(二)申请人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离异、丧偶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口本内有两个以上夫妻家庭的,可以夫妻为一户分别申请,也可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方式分个人申请和集中申请两种形式。单位代职工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或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统一与申请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由申请单位统一缴交租金。申请单位因职工人事变动造成房屋临时空置的,住房空置率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空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房屋空置期间租金由申请单位负责缴交。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以个人申请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户籍在市城区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市城区的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以集中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就业情况、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材料;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或用人单位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在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审查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当地城区房改办。由当地城区房改办交由同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查询有关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意见。当地城区房改办会同同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入户调查,民政部门收入复核,房产、养老保险等信息查询,信息录入等。若符合条件的,由同意项目建设的市或城区房改办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名单。

开发区、园区及利用企事业单位原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二审审查时无需会同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

(四)经过第三次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市住建局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家庭),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轮候与配租

第三十一条 市房改办和城区房改办(以下统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轮候规则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市住建局部门网站上公布。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进入轮候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取消配租资格。

第三十三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三十四条 每个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实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保障家庭配租住房标准原则如下表:

家庭应保障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户型

1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单间或一房一厅

2

夫妻,及由父子或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

一房一厅

2

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0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

二房一厅

3人以上(含3人)

夫妻及子女

二房一厅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第三十五条 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重大疾病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所选楼层范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限定为一层或二层。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配租公告并通过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市住建局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有需要的可通过《贺州日报》等媒体公布。配租公告应当包括:分配对象范围,房源情况,租金标准,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选房工作采用公开摇号(抽签)、分类选房的方式进行,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和优先配租制度。分类轮候是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各自通过审批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优先配租是指除特别规定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其发放标准参考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执行。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轮候资格。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划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由于配租房源不足,不能进行配租的家庭继续轮候。

(四)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10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获得贺州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或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配租当年1231日计算年龄);

7.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该类保障对象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社会投资和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应纳入市城区配租房源公开配租。

(一)各单位制定配租方案或办法应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职工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完成配租一周内将配租人员名单和家庭基本情况报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应在一年内配租完毕,如不能全部配租,剩余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市城区配租房源,统一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公开配租。配租后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配租、承租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其年度审核工作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已轮候到位,可以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该次配租资格,保留轮候资格,但2年内不对该家庭进行实物配租:

(一)未按要求参加摇号选房;

(二)已摇取房号但自收到配租通知书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两次放弃的,取消轮候资格,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户型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调整规则。

第七章 使用与退出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二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由出租方按规定进行管理。解除租赁合同时承租人无违约责任且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租赁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环境整治或者房屋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因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承租人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可从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抵扣,差额部分进行多退少补。

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该住户月租金标准的三倍。

承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线的,可以适当减免租赁保证金,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10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租赁保证金;

(二)低保家庭缴纳租赁保证金为该住户月租金标准的一倍;

(三)低收入标准线以下家庭租赁保证金为该住户月租金标准的二倍;

(四)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如不符合保证金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相应标准补交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建筑面积。

承租家庭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减半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在取得市政府批复的租金标准前,可按当地政府批复的暂定价格收取租金。待市政府批复项目租金标准后,从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时间起按市政府批复的租金标准执行,差额部分实行多还少补。

第四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租,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房租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情况进行通报。构成违约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

承租家庭为特殊困难群体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承租户应当缴纳部分进行适当减免,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10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减免100%

(二)低保家庭减免50%

第四十六条 减免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由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补贴。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如家庭共同申请人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推举共同申请人与运营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月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四十九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第五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配租资格的决定,终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出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九)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给予承租家庭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保障家庭需每年按期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通过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市住建局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五十二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三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职监督管理。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市辖各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1226日印发的《贺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贺政发〔200645号)、2012316日印发的《贺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贺政办发〔201256号)及20151015日印发的《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贺政办发〔2015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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