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城区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以市城区为中心,东以贺州大道向东延伸100米为界,西以西环路向西延伸100米为界,南以贺江为界,北以八达路向北延伸100米包括姑婆山大道(八达路至黄田镇政府路段)两侧各向外延伸100米为界(详见附图)。今后将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放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八步区人民政府、平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所辖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城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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