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9月12日
贺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推进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
第四条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并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拟定该决策方案草案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听证组织单位)组织。
听证组织单位为两个及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也可以由听证组织单位之一组织听证。
听证组织单位可以确定其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承担听证会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听证组织单位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服务职能的组织组织听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一般以会议形式举行。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听证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听证陈述人由决策事项承办人员担任。
第九条 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报纸等方式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组织单位;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三)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四)听证代表名额、申请条件、期限和方式;
(五)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采访人员名额、申请条件、期限和方式;
(六)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听证公告自愿报名参加听证,申请成为听证代表或者旁听人员,并在听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等情况,以及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和理由;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听证的,还应当填写所代表单位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人数由听证组织单位确定,一般不得少于7人,且必须包含对听证事项持各种不同意见的报名人。听证代表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听证会延期举行。
听证会旁听人数,由听证组织单位根据听证事项受关注程度、场地大小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等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听证代表后应当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并连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第十三条 听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日前告知听证组织单位,并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听证记录人核实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到场情况及其身份证明,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事由和程序;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四)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并可向听证陈述人询问;另行提出决策建议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五)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代表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六)听证代表与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之间就听证事项的主要内容进行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有条件可制作视听资料,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以及举行听证的过程。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第十六条 听证会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向听证记录人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筹备、听证代表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三)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四)对听证各方意见、建议的分析以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及其理由;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行政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审慎作出决策。对听证会中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反馈。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将决策草案提交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提请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应当履行听证程序而未履行,以及在听证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听证结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立法项目的听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派出机构、管理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2日公布的《贺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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