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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7〕95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8/10 15:45:33    来源:市法制办        

相关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810

 

      

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桂政发〔201718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采用母子基金模式。市人民政府发起设立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引导基金出资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国有企业、市县财政性资金合作,配套国家专项资金,以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为平台,共同发起或配合发起设立、参与现有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引导基金可委托市直有资质的国有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一般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政府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投资容错容亏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带动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领域,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创新力度,加快投资速度。科学公正评价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拉动作用,对市场客观不可控因素或条件限制等造成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失败或亏损允许免于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建立由政府负责基金决策和管理、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的机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负责审定政府投资基金重大政策和管理制度、基金投资方案和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政府投资基金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咨询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决策咨询委员会负责评审政府投资基金重大政策、管理制度、资金预决算草案、基金投资方案和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计划、工作报告及重点项目统筹安排建议;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成立咨询专家库;向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

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规划,按照部门职能,研究提出分管行业、领域内支持重点方向和发起设立、增资政府投资基金的建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参与建设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企业项目备选库,提供项目对接服务,参与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子基金推进办公室。为加强子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管理,可根据产业不同类型和城市建设不同分类,分别设立相应子基金推进办公室。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起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和工作报告,编制年度资金预决算草案、财政专项资金与政府投资基金统筹使用计划;审核基金投资方案,监督、考评政府投资基金;成立咨询专家库;承办决策咨询委员会委托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子基金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牵头拟订相关行业重大政策,编制重大规划,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子基金的设立意见,参与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及论证、评审工作等;负责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工作,受托起草有关管理办法,审定直接股权投资方案等事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各子基金推进办公室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成立引导基金投资和运营机构。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由市财政局负责注资设立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履行国有企业法人职责,签订投资子基金合同、协议等文件,组织开展投资子基金工作。按照国有资本投资与运营分离原则,成立或委托数家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运营公司)。引导基金运营公司接受引导基金公司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的具体运营管理,但不得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引导基金公司可委托市直国有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市本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投资和运营机构、投资参股的子基金及关联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贺州市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领域:

(一)支持工业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平台以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实现我市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解决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支持园区承载项目平台改造,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支持碳酸钙(矿业)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着力解决碳酸钙(矿业)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产业政策环境不完善,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偏低,供给和需求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切实推进看得准、有机遇的重点技术和产业领域实现突破。

(三)支持土地收储及一级开发整理。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力度,保障建设用地尤其是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需求,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四)支持旅游产业发展。进一步改善旅游企业投融资环境,支持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旅游业项目开发,推动贺州市旅游产业快速发展。

(五)支持扶贫开发。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移民搬迁就业、社会事业发展与公共服务、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水平。

(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其他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能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益的特定领域。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上级发改部门指导下,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市发展改革委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根据登记信息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政府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予以公开。对于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投资基金,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出具整改建议书,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一)相关批复和基金组建方案;

(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

(三)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

(四)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过往业绩;

(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

(八)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三)主要发起人和政府资金来源、出资额度;

(四)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基金存续期限、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五)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

(六)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要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企业特点,建立投资子基金与直接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投资模式。

(一)投资子基金模式。

子基金是多元化的投资组成,组织形式由各出资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共同决定。有限合伙、契约型子基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人)实行专业化管理运营。

引导基金公司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国有企业、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机构等合作投资子基金,要合理设定投资规模和结构、方向和区域、收益和退出,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效率。引导基金投资不超过单支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30%,且不超过引导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20%;引导基金不作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或普通合伙人,不控股子基金,不直接参与、干预子基金运营管理。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资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50%

(二)直接股权投资模式。

直接股权投资公司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企业,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40%,并且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10%,对超过规定比例的个别重大项目投资须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资金)参与被投资企业,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50%。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协议约定分期到位。直接股权投资公司可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经营活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运营管理机构代理经营活动。直接股权投资主要支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先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二次创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重大投资等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基金的分配方式、业绩报酬、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标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五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三十七条  在投资基金章程中应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由市财政局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根据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七章  政府投资基金行业信用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通过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报送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有关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信息、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和风险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内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多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禁入、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等。

第八章  容错机制

第四十四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政府投资基金损失,不予追究相关机构的责任:

(一)相关机构已出具不投资建议,但基于产业培育、政策性扶持等因素,市人民政府决定投资的。

(二)相关机构按合法程序及规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方案建议,且履行项目实施及监管职责没有出现过错,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投资损失的。

(三)被投资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重大经营困难等变故,致使所承担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

 

 

第九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严格履行基金的信用信息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登记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督促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审计、监督检查。基金有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合规性审查,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及其他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拒绝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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