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贺州市城市规划专业审批委员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成员名单
主 任:李宏庆 市长
常务副主任:廖和明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主 任:陈立华 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刘飞国 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卢成军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
雷 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市教育局局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住建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商务局局长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市工商局局长
市规划局局长
市法制办主任
市人防办主任
市地震局局长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武警贺州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贺州供电局局长
八步区区长
平桂管理区管委主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整理、审核需提交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的规划管理事项。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贺州市城市规划专业审批委员会工作职责》。
(二)主要对经市规划局规划设计审查小组会议评审通过并修改完善的以下规划(方案或项目)进行审定。
1.总体规划类
(1)全市城乡发展战略规划;
(2)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4)各县城城区总体规划;
(5)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
(6)自治区重点镇的建设总体规划;
(7)市级以上各类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8)市级以上历史文化镇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
(9)中心城区各项专项城市规划;
2.详细规划类
(1)中心城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中心城区重要地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4)中心城区各地段的城市设计。
(5)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3.建设项目的规划
(1)中心城区1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
(2)建设项目用地属划拨地的规划设计;
(3)市级以上城市开发区30亩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4)城市公用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5)城市景观工程(城市各类公园、街头绿地、重要地段的雕塑、小品、重要道路的绿化景观工程、10000平方米以上广场景观工程、夜景亮化工程、重要地段的大型户外广告等规划设计);
(6)重要交通工程(红线宽度30米及30米以上的道路设计方案、立交桥、公交站场、大型公路客货运站场、铁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等规划设计);
(7)重要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35kv以上的高压线、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重要道路中心隔离带开设路口、开挖竣工五年内的新建城市道路项目等规划设计);
(8)市级以上各类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计;
(9)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
(10)城市规划区内蓝线、紫线、绿线、黄线范围内的规划设计。
4.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
(1)所有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2)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3)城市一般地段建筑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性建筑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各类行政管理、教育、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4)中心城区内2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5)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4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6)市级以上各类风景区、各类历史文化名镇、街区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方案变更类
(1)委员会审批的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方案需变更的;
(2)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规划设计条件与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需变更的。
(三)对市内跨县(区、管理区)建设项目的规划事宜进行协调。
(四)对各县(区、管理区)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规划效能监察。
(五)涉及违反城乡规划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城市规划建设方向和政策性的问题。
(八)审议城乡规划技术性规范。
(九)上述审查范围以外的项目由市住建委根据职能要求自行审查决定。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201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