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贺州市人员密集场所违规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18日
贺州市人员密集场所违规设置
楼体户外广告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近期,全国有关地区相继发生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重大火灾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我市在年初开展的消防工作考核检查中,也发现部分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封闭外墙自然排烟窗口,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严重影响人员疏散、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吸取教训,堵塞漏洞,根据《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开展人员密集场所违规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桂消安〔2015〕4 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违规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违规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防控能力,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
组 长:李伟章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罗巧科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罗贤瑞 市公安局副局长、八步分局局长
杨建林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 龚 晖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邓少伟 市规划局纪检组长
梁东生 市工信委副主任
易 江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李列格 市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翟献全 市卫计委副主任
廖宪成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邓拾林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聂明金 市教育局副局长
龙灵忠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纪检组长
黎有录 市商务局副局长
罗裕渊 市工商局副局长
邓寿山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任 炜 市体育局纪检组长
黄颂凯 市民委党组成员、宗教局局长
唐 婕 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三、工作内容
(一)检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检查重点
1.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物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的楼体户外广告牌。
2.单位场所是否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商场、市场内是否存在违规住人现象。
4.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四、整治措施
(一)对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的,检查复核其设计验收时的自然排烟设施是否被违规封闭、遮挡,自然排烟口面积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对违规封闭、遮挡的,应拆除广告牌、恢复原状,拆除有困难的,应增设符合规范要求的机械排烟设施;对自然排烟口面积不达标的,应增设排烟口或机械排烟设施;对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予以拆除,或按规定增设灭火救援口。
(二)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未经规划、工商、市政等部门依法审批的,应由相应部门责令改正。对已通过审批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楼体户外广告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改正或拆除的,规划、文化、商务、工商、市政等相关主管、监管部门要依法注销、撤销其审批手续,共同采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手段责令改正。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障碍设施的管理使用人或者户外广告牌所在建筑物的受益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在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行政审批时,应将是否违规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列入必查内容,凡是存在问题的,不得通过审批。
(四)商场、市场违规住人的,必须予以清理,单位场所未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或存在其他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对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摸底阶段
时间:2015 年3月。
任务: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广泛张贴整治通告,要求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自查并上报情况,组织人员排查摸底,掌握整治范围和底数情况;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动员将部署和排查摸底情况(附件2)于3月25日前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
时间:2015年4月至7月。
任务: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密集场所逐一开展排查整治,并将排查整治情况建立台帐,从 4 月起,每月25日前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填写上报《人员密集场所违规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三)总结督查阶段
时间:2015年8月。
任务: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派出验收组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认真总结,对整治不到位的,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抽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各地要发动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结合劳动密集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共同开展整治行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广泛张贴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整治通告,督促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
(二)严格整治,规范执法。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采取刚性措施,坚决依法整治。凡因整治不力而导致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在行动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三)加强宣传,营造形势。要集中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剖析近年来典型火灾案例,提示单位和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邀请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一同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集中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整治成效进行认真总结,并于8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系人:陆德武,0774-5139692(传真),邮箱:hzsxfzd@126.com。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和自然排烟设施消防安全要求
2.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排查摸底情况表
3.人员密集场所违规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楼体
户外广告牌和自然排烟设施消防安全要求
一、楼体户外广告牌不应遮挡下列自然排烟设施或机械防排烟设施
1.建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的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加压取风口。
2.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用于自然通风排烟的窗口或机械排烟设施室外出风口。
3.中庭用于自然通风排烟的窗口或机械排烟设施室外出风口。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用于自然通风排烟的窗口或机械排烟设施室外出风口。
5.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用于自然通风排烟的窗口或机械排烟设施室外出风口。
6.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用于自然通风排烟的窗口或机械排烟设施室外出风口。
二、楼体户外广告牌不应影响灭火救援
1.楼体户外广告牌不应妨碍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消防车的操作。
2.楼体户外广告牌不应遮挡公共建筑在每层外墙设置的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不应遮挡该窗口的识别标志。
三、场所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时,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 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附件2、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