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加强政银保合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24日
贺州市加强政银保合作开展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贺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和财力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强化管理,稳健推广。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二)工作目标。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全市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试点时间。从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试点工作运作机制
(一)参与主体。
1.根据自愿原则,结合各县(区、管理区)实际情况,决定在八步区、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平桂管理区开展试点工作。
2.贷款申请人。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所规定的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依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对借款人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保险公司进行严格复核。
3.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保险公司提出的承保方案选择若干家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试点期金融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贺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贺州分公司),桂东农合行、桂林银行、昭平农商行、富川信用社、贺州八步东盈村镇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同时,鼓励其他金融机构积极申请参与。
(二)基本运作业务流程。
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应事先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报市、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和金融办备案。
1.各县(区、管理区)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林业局、金融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在充分了解拟借款人情况的基础上,向本县(区、管理区)经贸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对象。县(区、管理区)经贸局汇总后报市工信委初审,市工信委经过初审后向市金融办推荐,市金融办审批后向经办银行推荐。对于赔付出现异常的地区和部门将视情况限制开展试点工作。
2.符合规定的借款人在充分了解产品特点和价格的基础上凭《贺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向经办行提出本产品借款申请,由经办行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审查和审批。经办银行应同时将申请人资料汇总送交人保财险贺州分公司,由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对贷款申请人资信调查和评估,查询申请人在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报告。5个工作日内,银行、保险公司双方应明确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做好解释工作并通报推荐部门。通过审核的,银行将《同意贷款函》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银行提供《承保意向书》。
3.经办行收到人保财险贺州分公司《承保意向书》后,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文本。借款人同时与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出具贷款保证险保险单。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后,将借款人的投保单及投保资料一套加盖承保章,作为保单附件与保单一并发送银行。
4.经办行收到人保财险贺州分公司发送的保单及附件后,如发现保险公司送交的材料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的材料有重大不符之处的,应及时通报保险公司,由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双方视情况协商。
5.签订相关文书和收取相关费用之前,经办保险公司和银行必须向贷款对象详细解释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内容和本市方案细则所有条款,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贷款期限和额度。
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小型企业单户贷款金额累计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种养大户单户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将授信资金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以及用于个人消费。
(四)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鼓励银行对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一般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5%,最高不得超过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原则不得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不得增加小额借款人的融资成本。若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部分抵押或反担保物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五)风险分担和赔偿处理。
1.市政府财政专户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1000万元,鼓励各县(区、管理区)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后,依据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财政预算安排调整补充。并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出台管理、奖励等财政扶持政策。
2.当发生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贷款(即贷款本金及正常的贷款利息)逾期事故时,合同贷款损失额的30%由银行承担,70%由保险公司承担;当人保财险贺州分公司的当地年度累计赔付率达到130%(年度累计赔付总额÷年度保费总额=130%)时,保险公司及时通告各方暂停新增业务。对未到期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市财政运用风险补偿基金按80%对金融机构给予补偿,但每年我市补偿总额不超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
由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部分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的权利;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经办银行要及时将逾期信息告知合作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
(六)索赔流程。
1.经办行在贷款逾期、欠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第一次《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第一次《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发出之后如还未还款的,以后每15天再发一次《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经办行每次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同时,传真抄送人保财险贺州分公司,保险公司收到后签具收讫、加盖业务章返传经办行。如遇借款人申请破产,借款人停业、停产的,银行应依约定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2.借款合同项下,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或银行宣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的,银行即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包括《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正本、《借款合同》及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以及保险公司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在内的索赔文件。保险公司根据上述索赔文件核定赔付金额,并在银行、保险公司双方达成赔付金额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3.产生约定情况损失后,由经办银行经原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财政提出补偿申请(见附件2),市财政根据规定在约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给予补偿。补偿基金应每季度结算一次。
4.保险公司和政府赔付后,由保险公司牵头负责追索欠款,政府和银行协助追索,追索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后,三方按各自已承担风险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运作机制未尽事宜,一般可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惯例执行,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
三、风险控制机制
当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3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保险公司要暂停签发保证保险保单,银行要暂停发放新贷款。财政部门和金融办可会同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委托审计等方式对呆坏账进行核查。对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险监管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试点期间,借款人投保小贷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权,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试点金融机构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上月承保、逾期、理赔等业务开展情况。
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贺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贺州中心支行要结合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财税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的要求,高度重视金融创新工作,把支持金融创新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金融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计分析和督促检查。
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畅通沟通交流渠道,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贷款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互通信息,促进合作,为融资做好服务。
市、县金融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操作流程,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政银保合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统计表季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财税支持政策,做好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并做好试点企业成功获得贷款的信息分析工作。
农业、林业、商务、工商、妇联、团委等部门负责推荐农业类、林业类、外贸型、工商类微型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妇女致富、青年创业参与对象,及时将推荐相关信息提交当地工信(经贸)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同时充分运用各自已有的支持政策措施,向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妇女和青年进一步提供增信和扶持手段。
政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追回的呆坏账金额和有关信息。
人民银行贺州中心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查询等服务,将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贺州银监分局、保险协会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及时进行业务检查。
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具体实施试点所有相关工作,要积极组织辖内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加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各试点金融机构要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经办行、人保财险贺州分公司必须定期对上月业务贷款进行核对,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必须加强联系、密切合作。日常贷后管理工作主要由经办行牵头负责。如发现有风险预警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保财险贺州分公司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收。保险公司协助银行监测借款人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银行,共同防范风险。
(三)细化操作措施。各县(区、管理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出台本地区实施细则和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各金融机构研发具有当地特色的专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不断创新运作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要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组织力度,普及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的创业发展热情。
(五)强化社会责任。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暂停发放试点贷款,至2018年4月1日暂停所有风险共担机制。期间自治区、市政府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试点期间对出现的新问题需进一步完善规范的,由市金融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附件:1.贺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申请审批表
2.贺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理赔申请表
3.贺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季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