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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联动多方配合 真诚为民办实事——昭平县检察院成功息诉一起11年上访案
日期:2012/12/5 16:32:10    来源:市绩效办        

近日,长期在贺州市党委、人大、政府、公检法等部门上访申诉的杨柳在领取了6万元救助款后签写了书面息诉保证书,表示不再上访申诉。在十八大召开前,此案再次引起昭平县检察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在贺州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多方联动配合,积极调解,成功息诉了杨柳父子接力上访11年多的申诉案。

2001112下午,杨珊(申诉人杨阳-李春娇夫妇之子及杨柳弟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便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搭载杨村的杨成有由村道客塘往界塘方向行驶至县道巩桥至回龙线6公里+800篁竹交叉路口处,与周泽美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由钟山往黄姚方向行驶的广西JD1368号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杨珊当场死亡,杨成有受轻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严重事故。200121,昭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珊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泽美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成有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之后,死者杨珊家属杨阳对昭平县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原贺州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请重新认定,审核认为原决定正确。20014月,死者杨珊的父母杨阳、李春娇向昭平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肇事者周泽美承担赔偿杨珊死亡补偿费等费用25184.53元,拖拉机车主李冰负连带责任。杨阳、李春娇不服,提出上诉,贺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杨阳、李春娇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经检察机关审查并提出抗诉,20051110,贺州市中级法院再审作出终审判决,发生事故时周泽美持有的驾驶证是无效驾照,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据此,判决认定周泽美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杨珊负次要责任,并因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改判周泽美承担赔偿杨珊死亡补偿等费用52898.20元,李冰负连带责任。

随后,杨阳等人持贺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0781,昭平县公安局以贺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周泽美负事故主要责任,杨珊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泽美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昭平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07827,昭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杨阳不服昭平县检察院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向贺州市检察院申请复议,认为原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正确,于200859书面答复杨柳。

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由于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52898.20元没有到位,杨阳于20096月因病去世后,其儿子杨柳(死者的哥)仍不服,认为其父亲的死也是因为失去儿子(杨珊)之后得不到公证处理造成的,而致使长期上访。

201285,昭平县院检察长谢睿亲自约见上访人杨柳,认真开展细致说理释法工作,阐明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法律依据,杨柳听后表示不再为刑事诉求上访、缠访,同意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对有关事宜进行调解,等待的审查结果。为此,该院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其争取6万元的补助基金,申诉人杨柳领到此款后签下了书面息诉保证书,表示今后不再上访申诉。至此,历时11年的杨柳上访重访案得到了平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昭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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