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改善和提高民生工作,经市政府三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贺州市城区(包括八步区和平桂管理区)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5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和昭平县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自行确定,但原则上不能低于每人每月280元。
二、调整后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统一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 。
三、资金筹措机制
在中央和自治区确保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各县(区、管理区)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适当配套,特别要做好城乡低保核对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确保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整后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