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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发〔2011〕69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2/1/4 11:33:43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贺政发〔201169

 

贺州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

 

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区、管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 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

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待遇由财政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手续。减少人员的,从减少人员下月起停止减少人员的缴费;增加人员的,从增加职工领取工资当月起按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按参保登记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费率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局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等在“经费支出 ( 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供给经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财政列入年初预算,自收自支的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生育保险登记。

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3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按月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情况,依法办理征收生育保险费手续。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三)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五)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金帐户管理。各县(区、管理区)不再保留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和各县(区、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生育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区、管理区)生育保险费收入于次月5日前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集后,在当月10日前缴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于每月10日前上报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拨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区、管理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为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部门应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拨2个月生育保险支付费用的备用金到市、县(区、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二)基金财务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统一使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财务软件,统一使用财政管理的社会保障征缴凭证和社会保险收款收据。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各县(区、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位的生育保险费,在财务上作“生育保险费收入”处理;将基金(含结余基金)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时作“上解上级支出”处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县(区、管理区)上缴的基金时作“下级上解收入”处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县(区、管理区)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时作“补助下级支出”处理;县(区、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时作“上级补助收入”处理。

(三)建立市、县二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对县(区、管理区)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与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原则上各县(区、管理区)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本县(区、管理区)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的县(区、管理区),所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够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统筹结余基金予以调剂。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的县(区、管理区),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生育保险统筹结余基金不予调剂,由县(区、管理区)财政自行解决。

(四)基金移交管理。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区、管理区)在20111231日前历年滚存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应按规定全部转入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

第十条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1.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和女职工的产、休假时间计发,计发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女职工的法定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时间

2.女职工法定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时间按下列标准计算:

1)女职工产假时间。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增加14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20天。

2)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时间。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施行绝育手术休假20天,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另加10天休假;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的,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另加休假14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流产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手术费及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夫妻双方用人单位符合应参保条件的,一方参保,另一方未参保的,参保一方为男职工用人单位的,其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男职工用人单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参保一方为女职工用人单位的,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五)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了生育医疗待遇的,不得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执行。

住院床位费(包括普通病房床位费、特殊功能床位费、急诊留察床位费、门诊观察床位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支付,超过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程序: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后,由用人单位及时填报《贺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材料:

(一)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病历首页及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到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二)难产、自然流产、因医学需要或因计划生育需要终止妊娠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病历首页及出院记录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门诊病历;

(四)属男职工配偶享受待遇的,除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证件及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配偶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参保的证明;其配偶未就业的提供配偶居住地街道社区或村委会的未就业证明、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证、或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并由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

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原则上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统筹地区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统筹外就医手续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确需休息的,其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四)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施行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

(五)分娩时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支付。

(二)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出管理;

(四)按照规定核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五)为用人单位及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定期进行审计,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信息系统,以适应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数据集中、规范管理的需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系统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缴费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生育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等生育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 给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卫生行政部门按卫生医疗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因医疗事故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21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梧州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梧署办〔199522号)同时废止,《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贺政办2004168号)有关生育保险医疗统筹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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